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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服务常见问题

拆迁补偿咨询,律师的保密义务有多重

作者:admin 时间:2026-10-01

江汉区某片区的城市更新进入签约期,不少居民和企业主走进律所咨询补偿方案。坐下之后,第一句话常常是:“律师,我跟你说的这些,拆迁办会不会知道?”这个朴素的追问,指向的是法律咨询保密制度的核心——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建立在信息不被外泄的前提之上。


一起案件给出的答案


2022年,江汉区一处临街商业物业被纳入征收范围。业主某公司与征收方就补偿金额长期僵持,遂委托武汉一家律所提供专项法律咨询。公司负责人在首次会谈中,向承办律师完整披露了企业资金链状况、替代选址成本,以及内部商定的补偿底线。会谈结束后,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合同。


此后在征收方组织的协调会上,该公司察觉到对方对自己的补偿底线了如指掌,谈判筹码几乎丧失,最终以接近底线的金额签订协议。公司经调查认为,信息泄露源于承办律师在另一起业务中与征收方法务人员的沟通。该公司随即向武汉市律师协会投诉,并起诉律所,主张侵犯商业秘密和隐私权,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委托合同,但律所接受咨询并出具法律意见,已形成说实在的的法律服务关系,律师对咨询中知悉的当事人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律所未能举证证明其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和保密管理机制,承办律师的行为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判决律所赔偿该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没签合同,保密义务照样存在


这个案件澄清了一个常见误解:并非只有签了委托合同,律师才需要保密。《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里的“执业活动”包括法律咨询,并不限于诉讼代理。咨询阶段当事人披露的信息,同样受保密义务约束。


从民事法律角度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确立隐私权保护,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将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拆迁咨询中,当事人的房产状况、家庭结构、补偿预期、企业财务数据,可能同时构成隐私、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律师未经授权对外披露,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拆迁补偿咨询,律师的保密义务有多重

保密义务也有法定例外。《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例外范围严格,且以“严重危害”为门槛。拆迁中的补偿分歧、维权策略、谈判底线,显然不属于例外情形。


真正的风险往往在管理漏洞


拆迁咨询的保密风险,多数不是律师“故意泄密”,而是律所管理上的疏漏。例如,同一律所同时接受同一征收项目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咨询;承办律师在非正式场合谈及当事人情况;咨询记录保存随意,被无关人员翻阅。这些情形都可能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对当事人来说,咨询前可以主动确认几件事:律所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是否同时服务征收方;咨询记录如何保存、由谁接触;承办团队的范围是否可控。对律所而言,建立信息隔离机制、规范冲突检索、明确保密责任人和记录管理制度,是执业风险防控的基本功。尤其在城市更新这类多方利益交织的项目中,一项咨询业务的信息流向,可能直接影响另一委托人的谈判地位。


结语


江汉区的城市更新,本质上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被拆迁人愿意向律师说出真实想法,前提是相信这些话不会变成对方的谈判武器。保密义务不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加分项,而是法定的执业底线。守住这条底线,法律咨询才能真正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拆迁补偿协商也才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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