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天,山东某中院审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法律圈内引发热议罢了。患者李某因持续性腹痛就诊于当地某三甲医院,门诊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给予抗感染及对症治疗。症状未见缓解,李某次日再次就诊,此次接诊医生安排了腹部CT检查,结果显示肠系膜上动脉栓塞,急诊手术后李某虽保住性命,却因肠坏死切除近两米小肠,构成七级伤残。
李某家属委托律师将医院诉至法院,主张医方在首次接诊时未行必要鉴别诊断,延误肠系膜缺血的最佳治疗时机。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关键转折——律师申请调取门诊病历原始记录时发现,医方提交的病历中,首次就诊的体格检查栏有明显刮擦痕迹,腹痛部位描述由“全腹压痛”改为“右下腹轻压痛”。这一处修改,恰好改变了医生对急腹症鉴别诊断思路的评价基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意见几乎决定案件走向,而鉴定所依据的核心材料就是病历。当病历真实性被质疑,鉴定程序便陷入停滞。医方坚持认为刮擦系书写笔误,属正常修正,不影响诊疗判断。患方则认为关键查体记录的改动直接掩盖了全腹膜炎体征,而肠系膜上动脉栓塞的典型表现之一就是体征与症状不符。双方在病历真实性与鉴定程序推进问题上僵持数月。

代理律师转而从程序角度破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病历资料存在违法涂改情形的,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无需再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律师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病历中刮擦部分进行文书形成时间及原文还原鉴定,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张医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致使无法通过鉴定查明诊疗过错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采纳了该思路,同意先行委托文书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刮擦处原文为“全腹压痛、反跳痛”,且刮擦形成时间并非书写当时,而系事后修改。这一结论直接触发过错推定条款,医院未能就修改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修改不影响诊疗决策正当性。
最终判决令行业侧目——法院认定医方对首次就诊时已存在的腹膜炎体征未予充分重视,未行血常规及腹部立位平片等基础检查,存在明显过失,且因伪造病历行为直接适用过错推定,判决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逾百万元。该案判决书说理部分明确写道:“病历既是诊疗活动的记录,也是司法证明的核心证据。涂改关键查体记录不仅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更动摇医患互信的基础。”
这起案件的标杆意义,在于它清晰地揭示了一条维权路径:当病历存在涂改、伪造、缺失等瑕疵时,患方不一定非要跨越“鉴定前置”的障碍,可以申请文书司法鉴定先行固定证据,再促使法院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文书鉴定技术足以识别添加书写、消退书写、刮擦复写等常见篡改手段,这为律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提供了锋利的程序武器。
对医方而言,这起判例同样是警示。实践中部分医疗机构认为病历修改只要不影响诊断结论便无大碍,却忽略了病历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独立法律价值。一旦被认定存在违法涂改,即便诊疗行为本身符合规范,过错推定也足以改变责任分配。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病历质控与修改留痕机制,任何修正都应依规标注修改时间与签名,而非事后刮擦覆盖。
医疗纠纷诉讼的特殊性在于,医学专业壁垒与证据规则交织,患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但病历瑕疵责任推定规则的适用,恰恰为矫正这种不对等提供了杠杆。从代理策略角度看,律师在接案初期就应系统审查病历的形式合法性,不要急于进入医疗过错鉴定程序,先解决证据资格问题,往往能掌握诉讼主动权。
这场诉讼的余波还在持续。越来越多律师在实务分享中提及此案,将其作为“病历问题程序性突破”的典型样本。当一份被涂改的病历遇上法律对诚信的底线要求,天平倾向了真相一侧,也守住了医患关系中最脆弱的信任防线。技术让证据恢复原貌,法律让过失承担后果,这才是医疗纠纷诉讼应有的秩序。案件的最终启示或许在于,证据规则不仅是冰冷的程序,更是对医疗行为诚信底线的无声监管。
过错推定; 医疗损害责任; 文书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