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以“常年法律顾问”名义聘请执业律师周某,约定每周坐班三天、按月支付固定顾问费、参加晨会并接受考核。合作终止后,周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则拿出合同中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条款。近六年,这类争议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判决中反复出现,讨论焦点已从“合同怎么写”转向“实际怎么用”。
顾问合同背后的用工现实
笔者注意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代理的周某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颇具代表性。周某系某律所提成律师,2019年以个人名义与科技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其每周一、三、五到公司坐班,处理合同审查、诉讼协调、合规培训等事务,公司按月支付顾问费3万元,并提供工位、公司邮箱、工牌,要求其加入钉钉考勤、参加晨会并接受季度绩效考核。合同同时载明“双方系委托服务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公司以“顾问服务不达预期”停止付费并收回工位。周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9年至2021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抗辩称,周某是独立执业律师,双方仅系法律服务合同关系,顾问费不是工资。
仲裁委与法院均认为,周某持续、固定地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考勤、例会、绩效考核等管理,顾问费按月固定发放并与考核挂钩,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纳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构成公司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合同名称及“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排除条款,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最终,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该案在劳动法圈引发讨论:企业究竟是在购买法律服务,还是在隐蔽用工。
从属性才是分水岭
劳动关系认定从来不以合同名称为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确立了三项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落实到法律顾问场景,核心是看管理强度与报酬结构。
真正的外部法律顾问,通常以服务成果为导向,按项目、小时或年度打包收费,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不坐班、不打卡、不参加内部绩效考核,不纳入公司组织架构,不领取固定月薪,社保和执业风险由其所在律所承担,合同由律所签订并开具发票。反之,若顾问被要求固定坐班、请假审批、参加晨会、使用公司邮箱工牌、按月领取固定报酬,甚至接受绩效扣减,那么“顾问”二字就难以遮蔽劳动关系的实质。
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关系同样需要分辨。授薪律师接受律所管理、按月领取工资并缴纳社保,通常构成劳动关系;提成律师、合伙人自主承揽业务、自担成本、按比例分配收入,一般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律师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订顾问合同并长期坐班,既可能触发劳动关系认定,也可能触及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要求,形成双重风险。
企业与律师各自的风险清单
对企业而言,以顾问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看似节省社保、经济补偿等成本,实则可能面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缴社保、违法解除赔偿金乃至工伤责任。企业应做“关系体检”:合同条款、报酬支付、考勤管理、社保缴纳、业务融入程度是否一致。若确实需要外部顾问,应避免劳动化管理,由律所签约开票,按服务成果结算;若需要人员固定坐班并接受管理,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才是成本可控的安排。

对律师而言,外部顾问业务应通过律所承接,避免以个人名义长期驻场坐班。授薪律师应明确与律所的劳动安排,提成律师和合伙人则应通过合伙协议、合作协议厘清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争议发生时,考勤记录、邮件微信、工资流水、工牌名片、会议纪要等证据,往往比合同名称更能决定走向。
结语:让边界先于争议
法律顾问不是劳动关系的避风港,劳动关系也不会因一纸“顾问合同”而消失。实质重于形式,是劳动法一贯的裁判逻辑。企业需要的是清晰的服务边界,律师需要的是规范的执业安排。把关系定在前面,远比在仲裁庭上争论“顾问费是不是工资”更为经济,也更为体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