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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协议中的法律帮助:从海富案看对赌条款的效力边界

作者:admin 时间:2026-09-26

在股权交易中,“法律帮助”常常被写进入股协议:法律顾问费折成股权,律师辅导上市换取股份,甚至以长期法律服务抵扣出资罢了。商业上看似双赢,法律上却暗藏出资合法性、对价公允性和退出可执行性三重考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海富投资案,虽不直接涉及法律服务折股,却把入股协议中最具争议的对赌条款推到聚光灯下:与公司对赌,还是与股东对赌,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入股协议中的法律帮助:从海富案看对赌条款的效力边界

海富案的逆转


2007年,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海富以2000万元增资入股世恒,占股3.85%。协议约定,若世恒2008年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世恒应按约定标准向海富补偿,迪亚承担连带责任。后世恒业绩未达标,海富诉请补偿。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该条款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判定无效。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判出现转折。最高院认为,海富与世恒之间的补偿条款,使海富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公司经营业绩,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应认定无效;但海富与迪亚之间的补偿条款,属于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认定有效。最终,迪亚公司被判承担补偿责任。公开信息显示,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海富投资一方,在再审中实现了关键逆转。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分水岭。


对赌条款的效力分水岭


海富案确立的规则并不复杂: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因涉及公司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效力容易受到否定;投资方与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因不直接减少公司责任财产,通常有效。其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应分开判断。即便与目标公司对赌有效,若未完成减资程序,法院也可能认定履行不能。这意味着,律师帮助客户设计入股协议时,不能只写一句“业绩不达标则公司回购”,而要追问回购主体是谁、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是否具备减资可能。


法律帮助入股的边界


如果“法律帮助”本身被约定为入股对价,风险更高。《公司法》允许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前提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法律服务具有人身属性,难以标准化评估,也无法像专利、商标那样独立转让。以法律服务折价入股,容易被认定为劳务出资,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出资形式。同时,律师执业规范对律师从事经营活动有严格限制。因此呢,法律帮助可以形成服务费债权,但直接换股应谨慎。若确有绑定需求,可考虑先确认服务费债权,再依法定程序转为股权,或通过期权、可转债、股权激励等结构实现,而不是在入股协议中简单写“以法律服务折抵出资”。


给实务者的提示


企业法务审查入股协议,应重点看三点:出资是否合法,定价是否公允,退出是否可执行。对赌条款不是保险,回购承诺也不等于现金。若由原股东回购,应补充股权质押、个人连带责任、分期履行和违约金;若由目标公司回购,应同步设计减资程序、债权人通知和股东会决议。律师同行的价值,不是替客户写一份看似周全的模板,而是把商业诉求翻译成经得起资本维持原则检验的法律结构。


好的入股协议,从来不是消灭风险,而是让风险在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法律帮助的意义,也正在于让每一次股权安排都既有商业弹性,又不越过公司法与执业规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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