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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查明:涉外争议中那本“看不见的法典”

作者:admin 时间:2026-09-30

一份跨境合同里,“适用瑞士法”往往只有几个字。争议未发时,它是谈判桌上的妥协;争议发生,它可能决定违约构成、赔偿范围和诉讼成本。域外法查明因此成为涉外审判、仲裁中最容易卡壳的环节。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后,查明规则更细,但老问题仍在:谁来查、查到什么程度、专家意见能否采信、查不到怎么办。


合同里的一行字,庭审中的一道坎


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高尔集团诉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是观察这些问题的样本。瑞士高尔集团与江苏某纺织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瑞士法。因卖方未按约交付货物,买方诉至江苏高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双方对中国法并不陌生,却必须回到瑞士法:违约是否达到根本违约、解除权如何产生、损害赔偿是否受可预见性规则限制。法院没有要求当事人自行“翻译法条”了事,而是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出具查明报告。专家提交了《瑞士债法典》相关条文、瑞士联邦法院判例及学理说明,并出庭接受双方询问。最终,法院依据瑞士法认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买方解除合同及赔偿请求,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真正的冲突不在标的额,而在法律适用:若简单以中国法替代,违约金调整、损失范围都会不同;若把专家报告当作不可质疑的“权威结论”,又会剥夺当事人的质证权。法院的处理,完成了一次“外国法进入中国法庭”的程序示范。


查明责任不是一道选择题


常见问题首先在责任分配。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未选择而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法院依职权查明。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把外国法当普通证据提交,有的法院则把查明义务全推给当事人。解释(二)明确,法院不能因当事人提供不力就直接适用中国法,也不能在依职权查明时消极等待。其次是查明标准。外国法不是网页截图,尤其英美法系,成文法与判例共同构成法源;只提交法条、不提交先例,可能得出相反结论。再次是专家意见。专家报告需具备资质、中立性和可验证来源,并接受质证。专家出庭不是形式,而是帮助法官理解外国法体系。还有无法查明的认定。解释(二)列举了可认定无法查明的具体情形,但“查不到”不能成为规避外国法适用的捷径。法院需说明查询途径、当事人提供情况、专家意见及理由。法律变化与翻译同样关键,应以争议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小语种法律需权威译本与原文对照。


把域外法查明前置为交易能力


对企业法务,选择外国法前应评估查明成本、专家资源和争议解决地。若准据法为判例法国家法律,最好在交易文件中约定法律查明机制、专家人选或争议解决机构。对律师,域外法查明不应等到庭审才启动。提前形成外国法备忘录,固定法律文本、判例、学理,按解释(二)完成公证认证或专家声明,并准备专家出庭。对仲裁,仲裁庭可委托查明,但需注意裁决执行阶段法院可能审查外国法适用是否合理。对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和高校查明中心提高了效率,但平台检索结果仍要经过质证和裁判说理。


域外法查明看似技术问题,实质是涉外法治的信任问题。只有让外国法在中国法庭上被准确呈现、充分辩论、审慎适用,跨境交易主体才会对争议解决结果形成稳定预期。从“查不到就适用中国法”的被动兜底,转向“查得准、辩得清、用得对”的程序能力,才是涉外争议解决真正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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