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面向企业家的公益法律讲座,主讲人自称“前法官、高级律师”,PPT首页印着某律所名称呗。听课的企业主当场签下十八万元法律服务合同。半年后案件败诉,他才发现主讲人没有律师执业证,合同主体是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律所只是“挂名”。这不是段子,而是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基本事实。法院判决咨询公司返还服务费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律所因出借名义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标的额不大,却把“法律讲座”这一普法场景中的律师资质问题推到了台前。
讲座上的名片,法庭上的资质
2021年,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参加某咨询公司举办的“工程款清收法律讲座”。主讲人李某的名片印着“某律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讲座中多次承诺“这类案件我们做过几百件,胜诉率九成以上”。张某当场签约,支付十八万元服务费。合同甲方是咨询公司,却加盖了律所公章。实际承办人是咨询公司员工王某,没有律师执业证。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后,张某才着手核验对方资质,发现李某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律所与咨询公司签有“合作协议”,按案件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具体办案。
庭审中,咨询公司辩称讲座只是“普法宣传”,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律所则称公章系咨询公司擅自使用,律所不知情。法院查明,讲座课件、宣传册、合同文本均突出使用律所名称,李某以“某律所律师”身份接受咨询,律所对合作期间的宣传材料从未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咨询公司虚构律师资质、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返还十八万元服务费,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支付三倍赔偿;律所出借资质、允许非律师以本所律师名义执业,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出借名义的代价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不是讲座该不该办,而是讲座上的人以什么身份办。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李某没有执业证,却在讲座、咨询、签约全流程中以律师自居,已经越过资质红线。咨询公司不是律师事务所,其员工也不是律师,却借助律所名义承揽诉讼业务,实质是借用资质。
资质出借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律所收取管理费、提供公章、默许宣传,很难说自己“不知情”。司法实践中,出借资质签订的合同,往往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因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而签约的,还可以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欺诈撤销。民事赔偿之外,司法行政机关还可对律所作出警告、停业整顿乃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讲座不是法外之地。主讲人身份、案例数据、胜诉承诺,都属于商业宣传的延伸。律师法及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均明确,律师不得对办案结果作出承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讲座可以讲案例,但不能把个案结果包装成“必胜”承诺;可以介绍团队,但不能让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站台。
核验资质,是门槛也是底线
对企业法务而言,这起案件提供了三条可操作的核验路径。一看律师执业证,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对姓名、律所、执业状态;二看合同主体,法律服务合同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而不是与咨询公司签订;三看授权委托书,出庭代理须有律所盖章的授权文件。三者缺一,都应当暂停签约。
对律所而言,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并非绝对禁止,但合作边界必须清晰:咨询公司不得以律所名义宣传,不得使用“律师”“律所”字样招揽业务,不得由非律师人员承办诉讼事务;律所不得只收费不办案,更不得出借公章、出借资质。2023年以来,多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法律咨询公司专项整治,查处的重点正是虚假宣传、冒充律师、违规代理。讲座作为获客入口,理应是合规的第一道关口,而不是规避资质的通道。
法律讲座的价值,在于把法律知识送到需要的人身边;但送法的人,必须先有“资格证”。一张执业证,既是专业门槛,也是责任边界。对听众而言,听讲座可以免费,选律师不能只看名片;对行业而言,讲座可以开放,资质不能模糊。当“讲座上的律师”都能经得起一次资质核验,法律服务市场才能真正赢得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