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常被企业视为最直接的“补血”方式:投资人把钱打进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老股东股权比例摊薄,工商登记一变更,交易似乎就完成了呗。但真正进入争议阶段后,问题往往不在估值,而在增资款性质、决议程序、老股东优先认缴权、对赌回购义务以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间的交叉。2020年以来,对赌协议与目标公司回购、资本公积能否计入回购基数、公司为实控人回购提供担保是否有效,成为法律圈高频讨论点。一起由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增资协议争议再审案,恰好把这些争点串联起来。
该案中,某基金以两亿元增资某生物科技公司,其中三千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一亿七千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协议约定,若目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完成临床节点,由实控人按年化收益回购基金所持股权,目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临床节点未达成,基金提起仲裁并进入诉讼程序。实控人抗辩称,增资款大部分进入资本公积,本质是投资款而非借款,不应形成回购基数;目标公司则主张,其为实控人回购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基金也未审查决议,担保应属无效。一审支持基金主要请求,二审对公司担保效力作出不同认定。再审阶段,法院最终确认:增资款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实控人回购义务的成立,回购条款是投资人与实控人之间的合同安排;但公司为实控人回购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股东会决议且投资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判决结果没有否定增资交易,却把“谁承担回购责任、公司承担到哪一步”切分得清清楚楚。
这个案例的实务价值,在于它揭示了增资扩股中的三重法律关系。其一是组织法关系。增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新增资本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享有优先认缴权。实践中,不少公司只让投资人签署增资协议,却忽略老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认缴权文件,导致增资程序留下瑕疵。其二是合同法关系。增资款中的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都是投资人取得股权的对价,不能因为部分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就否定回购条款的合同效力;但若约定由目标公司回购,则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通常需履行减资程序。其三是担保与决议关系。公司为实控人对赌回购提供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一句承诺就能完成,投资人应审查股东会决议,否则可能落入越权担保的规则之中。

对拟增资企业而言,法律帮助的重点不应停留在协议文本。增资前要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期限、股权代持、国资或外资审批要求;增资中要同步完成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认缴权声明、增资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工商变更;增资后要关注资本公积的税务处理、出资实缴安排以及回购触发后的减资预案。尤其在新公司法强化认缴出资期限和股东责任的背景下,增资未实缴、瑕疵减资、抽逃出资都可能把公司、老股东和投资人同时拖入风险。
增资扩股从来不是“打款、过户、变更”三步走。它考验的是法律帮助能否把商业安排翻译成可执行、可救济、可退出的交易结构。真正有价值的法律服务,不是替交易写漂亮文本,而是在钱进来之前,先把权责边界和退出路径设计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