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价格”问题,多年来一直是劳动争议领域的高频议题。从2020年人社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本人工资”进行细化解释,到近两年各地高院陆续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讨论的焦点始终围绕一个核心:当劳动者实际高薪与缴纳社保的“纸面工资”产生巨大落差时,工伤待遇的“价格”究竟该依哪个标准计算?这不仅关乎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更直接拷问着企业用工合规的底线。
从案例切入:当“高薪”遭遇“低标”
检索近六年的司法实践,一个由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典型案例极具代表性。该案当事人王先生(化名)是某股份制银行的对公客户经理,月均实际收入(含绩效、提成、补贴)超过3万元。但是,银行为了节省社保成本,长期以来一直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约6000元)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王先生在外出拜访客户途中遭遇车祸,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
争议由此爆发。王先生主张,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应按其实际月平均工资3万元计算,总计超过70万元。而银行则坚称,应以社保缴费基数6000元为准,只愿意支付十余万元。双方对簿公堂。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在省级高院审结。核心争议点在于:当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严重不符时,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法律解析:“本人工资”的认定边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一条款在立法层面确立了以“缴费工资”为基数的基本原则。但是,现实中大量企业存在低缴、漏缴现象,导致“纸面工资”远低于“实际工资”,让受伤职工的保障大打折扣。
在上述高院的终审判决中,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法院认为,不能简单以社保机构的缴费记录作为绝对标准,而应审查劳动者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之间的差距是否合理。若企业明知道职工实际高薪却故意低报基数,这实质上是一种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银行须按王先生的实际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这一判决结果迅速在法律圈引发讨论。它不仅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字面含义的突破性解读,更传递出一个明确的司法导向: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应因企业的违法缴费行为而打折。法律要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与法定待遇之间的对称性。
行业启示:从“价格高低”到“合规成本”
此案对律师同行和企业法务的启示是深远的。过去,不少企业认为,只要按社保缴费基数支付了工伤赔偿,就算完成了法律义务。但司法实践正在扭转这种认知。法院开始在“价格高低”的争议中,追究企业的“应缴而未缴”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行政罚款,更直接体现在民事赔偿上——企业需要自掏腰包为员工的工伤待遇“托底”。
对于高薪行业、销售岗位、项目制用工的合同制律师、顾问等群体而言,这一判例具有普遍警示意义。如果合同约定的工资包含高额绩效、提成或项目奖金,而企业仅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企业面临的潜在赔付金额可能数倍于其节省的社保成本。这实质上是企业将员工的风险转嫁,最终却可能反噬自身。
当然,也需要看到,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判例都支持按实际工资补差。部分法院仍严格从“法定工伤待遇基数等于缴费工资”出发,判决职工败诉。这种裁判分歧的存在,恰恰说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有待厘清。对于律师同行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应放在证明“实际工资的真实构成”以及“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上。
结语
合同律师工伤认定的“价格高低”,表面看是一个数字计算问题,背后却涉及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与契约精神的深层博弈。当一项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保障”,却在执行中被“价格”所绑架,司法便需要发挥修复功能。无论是最高法的公报案例精神,还是各高院的典型判例,都在传递同一个信号:工伤保护的网不应被企业的精算思维所穿透。合规用工,既是对劳动者的尊重,更是企业自身风险防火墙的核心组成部分。当“价格”再遇“公平”,法律的天平终将校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