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刚踏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而言,一家愿意用“股权激励”留住人才的律所,往往意味着平台稳定、前景可期罢了。但是,当“股权”与“律师”这两个充满契约精神的名词结合时,反而容易成为争议的高发地带。实习律师作为行业新人,面对复杂的股权激励方案,稍有不慎便会陷入“合同看不懂、离职走不了、投资打水漂”的困境。
先看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2023年,某省级高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实习律师股权激励的纠纷。当事人张某于2021年入职一家成立仅三年的精品律所,双方签订《实习律师协议》的同时,律所创始人以“合伙人预备计划”为由,要求张某签署一份《股权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张某需在实习期内向律所指定的合伙平台支付15万元股权认购款,律所承诺实习期满并转为执业律师后,该笔款项将自动转为律所合伙份额,张某可享受年度利润分红。但是,实习期满后,律所以“张某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转正手续,更拒绝归还15万元认购款。张某遂将律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认购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钱款。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实习律师是否具备成为律所“合伙人”的资格主体?律所以“股权激励”名义向实习律师募集资金的行为,究竟是投资合伙,还是变相收取押金或入职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法》相关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是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备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个人品行良好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尚未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成为律所合伙人的基本条件。因此呢,案涉股权认购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律所需全额返还张某的认购款,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这个案例绝非孤例。近年来,随着律师行业内部竞争加剧,部分律所为了快速回笼资金、绑定年轻律师,设计了五花八门的“股权激励”方案。有的将其包装成“合伙人助理培养计划”,有的则与律所品牌推广费挂钩。但无论名称如何变化,其本质往往是在实习律师尚未了解行业规则、未具备独立执业能力时,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其做出长周期的财产性投入。一旦律所经营不善或内部管理层更迭,实习律师的权利极易被悬空。

从法律逻辑上深究,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建立的开头说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股权认购款若实质上是为换取工作机会而支付的款项,则具备明显的违法性。即便律所试图通过“合伙协议”将这一关系包装为民事合作,但鉴于实习律师在执业上对律所有天然的依附性,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认定双方存在实际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样就适用劳动法保护。
这给行业带来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对于实习律师而言,签约前务必核实三件事:第一,律所是否有权作为合伙人主体吸纳非执业人员;第二,股权激励协议中是否明确设定了行权期、退出机制及亏损分担办法;第三,协议是否约定了“劳动关系解除”与“股权处置”的联动条款。例如,如果实习律师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在律所的股权份额应当如何定价、是否有强制退伙程序、退款周期有多长。这些看似琐碎的细节,往往是决定实习律师能否从“被激励者”变为“被收割者”的关键分水岭。
对律所而言,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更需严守合规底线。将实习律师纳入中长期的利益绑定本来是一种创新的人才管理思路,但若突破《律师法》关于合伙人资格的基本规定,或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实习律师的法定权利,不仅容易引发诉讼,更会损害律所的行业声誉。与其设计复杂的股权结构,不如在实习期内建立透明的晋升标准和明确的收入预期,这比任何“股权画饼”都更能留住真正的人才。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法院最终支持了实习律师张某的诉求,判决理由中有一段话值得深思:法律职业共同体信任的建立,始于每一个协议的真实与公平。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应成为行业野蛮生长的代价。这份判决,既是惩戒,也是警醒。







